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的相关规定,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履行国际防扩散等义务,经过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以下物品实施出口管控。具体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以下特性的物品,未经授权禁止出口:
(一)与锑相关的物品:
1. 各类锑矿及原料,包含块状、颗粒状、粉状、结晶体等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617101000、2617109001、2617109090、2830902000)。
2. 金属锑及其制品,包括锭状、块状、珠状、颗粒状、粉状等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0101000、8110102000、8110200000、8110900000)。
3. 纯度达到或超过99.99%的锑氧化物,包括粉末形态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25800010)。
4. 三甲基锑、三乙基锑及其他有机锑化合物,纯度(基于无机元素)超过99.999%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931900032)。
5. 纯度超过99.999%的锑氢化物(包括在惰性气体或氢气中稀释的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0009020)。
6. 锑化铟,具有位错密度小于50个/平方厘米的单晶特性,和纯度大于99.99999%的多晶特性,包括锭(棒)、块、片、靶材、颗粒、粉末、碎料等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9031)。
7. 金锑冶炼分离技术。
(二)与超硬材料有关的物品:
1. 六面顶压机设备,具备X/Y/Z三轴同步加压能力的大型液压机,缸径不小于500毫米或设计使用压力不低于5千兆帕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479899956)。
2. 六面顶压机的专用关键零件,包括铰链梁、顶锤和高压控制系统,合成压力大于5千兆帕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479909020、9032899094)。
3. MPCVD设备,专为生产设计的,微波功率超过10千瓦,频率为915兆赫或2450兆赫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479899957)。
4. 金刚石窗口材料,包括曲面和满足特定标准的平面材料:(1)直径至少为3英寸的单晶或多晶;(2)可见光透过率不低于65%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7104911010)。
5. 用六面顶压机合成人造金刚石或立方氮化硼单晶的技术。
6. 制造六面顶压机设备的技术。
二、出口商需按规办理出口许可手续,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至商务部,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;
(二)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;
(三)最终用户和用途证明;
(四)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详情;
(五)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管理层及经办人身份证明。
三、商务部将审查出口申请,必要时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查,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
若出口物项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,则需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共同报请国务院批准。
四、获批后,商务部将颁发相应的出口许可证件。
五、申领和签发出口许可证的程序、特殊情况处理及文件保存期限等均遵循商务部、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的规定,出口经营者在进行货物出口时,必须向海关提交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,并按照规定完成所有必要的海关程序,同时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。海关将依据商务部签发的有效出口许可证件,执行验放手续。
若出口经营者未获得许可即进行出口、超过许可范围出口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,商务部或海关等相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分。若行为构成犯罪,将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本公告将于2024年9月15日开始生效。
发文单位:商务部 海关总署
日期:2024年8月15日